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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09-2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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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9-1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附件中的文書式樣有修改,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後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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