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關於對違法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督促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依法依規報送涉稅資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有《規定》第十條所列舉行為的,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屬於《規定》第十條所稱“情節嚴重”:
(一)一個年度內累計2次(含)以上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提供涉稅資訊或者漏報涉稅資訊的;
(二)累計2次(含)以上瞞報、謊報涉稅資訊的;
(三)通過為平臺內經營者、從業人員批量辦理登記註冊、更改店舖唯一標識碼以及其他方式違規引導或幫助平臺內經營者、從業人員轉換收入性質或者分拆收入,導致報送涉稅資訊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四)偽造、篡改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資訊,或者協助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偽造、篡改涉稅資訊,導致報送涉稅資訊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五)以暴力、威脅、公開抵制等方式,拒不按照規定報送、提供涉稅資訊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第十條的嚴重情形。
三、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未按《規定》報送涉稅資訊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擬責令停業整頓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照網際網路平臺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層級,由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實施責令停業整頓。
四、對停業整頓的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限制其開具發票,對其接受發票進行預警提示;由作出停業整頓決定的稅務機關通報處罰情況,並按程式提請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採取有關處置措施。
五、違法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停業整頓期間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並積極消除不良影響的,經作出停業整頓決定的稅務機關確認後,會同監管部門及時停止相關處罰處置措施。
六、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