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成品油流通高品質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要求,持續優化納稅人發票使用體驗,加強成品油零售領域稅收監管,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銷售成品油,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交易即開票”。
本公告所稱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以及危化品經營許可,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躉船、只銷售柴油的農村網點)。
本公告所稱“交易即開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銷售成品油交易後,按照交易數據通過稅務部門樂企平臺即時向購買方全量開具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根據自身資訊系統改造能力,合理選擇“交易即開票”實現方式。其中:符合樂企自用接入條件且具備自有資訊系統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通過樂企自用方式實現“交易即開票”;不符合樂企自用接入條件或者不具備自有資訊系統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樂企聯用方式實現“交易即開票”。
三、選擇樂企自用方式實現“交易即開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加油機管理系統、零售管理系統、收銀系統等進行改造並接入樂企平臺,通過自動匹配商品銷售資訊、資金收取資訊等開具發票。選擇樂企聯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對接具備開票能力的樂企聯用平臺,實現交易後即時開具發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銷售成品油收取售油價款,按照以下規定“交易即開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後通過樂企平臺即時開具發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網際網路平臺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後通過樂企平臺即時開具發票。
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作為直連單位接入樂企平臺,向入駐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樂企聯用服務,並按照《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資訊。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加油卡(含實體卡、虛擬卡等形式)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通過樂企平臺開具發票。購買方可以選擇在充值時開具不徵稅普通發票,也可以選擇在加油時開具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過現金、賒銷、對公轉賬等其他方式銷售成品油收取售油價款的,應當根據實際交易數據,通過樂企平臺開具發票。
五、接入樂企平臺的直連單位,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系統改造,實現收款資訊、訂單資訊、預設發票抬頭資訊等數據自動預填,發票即時開具。
六、接入樂企平臺的直連單位,應當加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發票開具情況監控,發現規避稅收監管的,及時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七、接入樂企平臺的直連單位,不得以推廣“交易即開票”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違規收取費用,不得勾結、唆使、協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規避稅收監管。違反規定的,停止其樂企平臺接入資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於2026年11月1日前實現“交易即開票”。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實現“交易即開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九、稅務機關嚴厲查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單位收款碼收款等各類規避稅收監管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6月8日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