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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房地産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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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9〕2l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7-29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啟動房地産市場,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房地産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和契稅的政策問題
  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徵;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為了支援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關於空置商品住房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加快住房資金週轉,降低金融資産的風險,促進積壓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對積壓空置的商品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關於土地增值稅徵免政策問題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自1999年8月l日起執行。部分地區在此之前越權自行制定的房地産市場稅收政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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