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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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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3〕15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3-12-2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失效。參見:《稅務部門現行有效 失效 廢止規章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

(通知略)
                          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關於捲煙分類計稅標準問題
  (一)納稅人銷售的捲煙因放開銷售價格而經常發生價格上下浮動的,應以該牌號規格捲煙銷售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徵稅類別和適用稅率.但銷售的捲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
  在實際執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離銷售當月最近月份的徵稅類別和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月份終了再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徵稅類別和適用稅率,並結算應納稅款.
  (二)捲煙由於接裝過濾嘴,改變包裝或其他原因提高銷售價格後,應按照新的銷售價格確定徵稅類別和適用稅率.
  (三)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捲煙應當按照納稅人生産的同牌號規格的捲煙銷售價格確定徵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格捲煙銷售價格的,一律按照甲類捲煙稅率徵稅.
  (四)委託加工的捲煙按照受託方同牌號規格捲煙的徵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徵稅.沒有同牌號規格捲煙的,一律按照甲類捲煙的稅率徵稅.
  (五)殘次品捲煙應當按照同牌號規格正品捲煙的徵稅類別確定適用稅率.
  (六)下列捲煙不分徵稅類別一律按照甲類捲煙稅率徵稅:
  1.進口捲煙;
  2.白包捲煙;
  3.手工捲煙;
  4.未經國務院批准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産的捲煙.國家計劃內捲煙生産企業名單附後.
  (七)捲煙分類計稅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關於酒的徵收範圍問題
  (一)外購酒精生産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徵稅.
  (二)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産的白酒,一律從高確定稅率徵稅.
  (三)以外購白酒加漿降度,或外購散酒裝瓶出售,以及外購白酒以曲香,香精進行調香,調味生産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徵稅.
  (四)以外購的不同品種白酒勾兌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徵稅.
  (五)對用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産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徵稅.
  (六)對用薯類和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産的白酒,一律按照薯類白酒的稅率徵稅.
  三,關於計稅依據問題
  (一)納稅人銷售的甲類捲煙和糧食白酒,其計稅價格顯著低於産地市場零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徵稅.
甲類捲煙和糧食白酒計稅價格的核定辦法另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
   1.甲類捲煙10%;
   2.乙類捲煙5%;
   3.雪茄煙5%;
   4.煙絲5%;
   5.糧食白酒10%;
   6.薯類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粧品5%;
  10.護膚護髮品5%;
  11.鞭炮,焰火5%;
  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
  13.汽車輪胎5%;
  14.摩托車6%;
  15.小轎車8%;
  16.越野車6%;
  17.小客車5%.
  (三)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徵消費稅: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産的捲煙;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産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等);
  3.外購已稅化粧品生産的化粧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髮品生産的護膚護髮品;
  5.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産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産的鞭炮,焰火.
  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下列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産的捲煙;
  2.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産的酒;
  3.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粧品為原料生産的化粧品;
  4.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髮品為原料生産的護膚護髮品;
  5.以委託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産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以委託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産的鞭炮,焰火.
  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五)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産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徵收消費稅.
  (六)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産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四,關於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准.
  五,關於報繳稅款問題
納稅人報繳稅款的辦法,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視不同情況,于下列辦法中核定一種:
  (一)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並填開納稅繳款書,向所在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二)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稅務機關審核後填發繳款書,按期繳納.
  (三)對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戶,稅務機關可根據其産銷情況,按季或按年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月繳納.
  六,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計劃內捲煙生産企業名單
  北京捲煙廠 天津捲煙廠 石家莊捲煙廠 保定捲煙廠 張家口捲煙廠 太原捲煙廠 曲沃捲煙廠 呼和浩特捲煙廠 烏蘭浩特捲煙廠 瀋陽捲煙廠 營口捲煙廠 錦州捲煙廠 岫岩雪茄捲煙廠 長春捲煙廠 四平捲煙廠 延吉捲煙廠 哈爾濱捲煙廠 綏化捲煙廠 富錦捲煙廠 漯河捲煙廠 安陽捲煙廠 新鄉捲煙廠 開封捲煙廠 商丘捲煙廠 洛陽捲煙廠南陽捲煙廠 鄧州捲煙廠 淮濱捲煙廠 汝州捲煙廠 光山捲煙廠 鄲城雪茄煙廠 武漢捲煙廠 襄樊捲煙廠 棗陽捲煙廠 廣水捲煙廠 紅安捲煙廠 當陽捲煙廠 利川捲煙廠 重慶捲煙廠 貴陽捲煙廠 遵義捲煙廠貴定捲煙廠 畢節捲煙廠 青松捲煙廠 黃平捲煙廠 銅仁雪茄煙廠 貴定捲煙廠分廠 昆明捲煙廠 玉溪捲煙廠 曲靖捲煙廠 昭通捲煙廠 楚雄捲煙廠 大理捲煙廠 紅河捲煙廠 會澤雪茄煙廠 綏江雪茄煙廠 寶雞捲煙廠 海林捲煙廠 林口捲煙廠 穆棱雪茄煙廠 上海捲煙廠 南京捲煙廠 徐州捲煙廠 淮陰捲煙廠 杭州捲煙廠 寧波捲煙廠 嘉興捲煙廠 合肥捲煙廠 蚌埠捲煙廠 蕪湖捲煙廠 阜陽捲煙廠 滁州捲煙廠 亳州捲煙廠 碭山捲煙廠 蒙城雪茄煙廠 廈門捲煙廠 龍岩捲煙廠 來鳳捲煙廠 三峽捲煙廠 江陵雪茄煙廠 建始雪茄煙廠 武漢捲煙廠咸寧分廠 長沙捲煙廠 常德捲煙廠 郴州捲煙廠 零陵捲煙廠 龍山捲煙廠新晃捲煙廠 祈東捲煙廠 新邵捲煙廠 鳳凰雪茄煙廠 廣州捲煙一廠 廣州捲煙二廠 韶關捲煙廠 梅州捲煙廠 湛江捲煙廠 深圳捲煙廠 延安捲煙廠 咸陽捲煙廠 澄城捲煙廠 旬陽雪茄煙廠 漢中捲煙廠一分廠蘭州捲煙廠 天水捲煙廠 慶陽捲煙廠 合水雪茄煙廠 吳忠捲煙廠 樂都捲煙廠 新疆捲煙廠 昆明捲煙廠分廠 孫吳捲煙廠 龍岩捲煙廠永定分廠 廣豐捲煙廠 井岡山捲煙廠 贛南捲煙廠興國分廠 鄲城雪茄煙廠週口捲煙分廠 雲霄捲煙廠 畬山捲煙廠 泉州捲煙廠 華美捲煙有限公司 南昌捲煙廠 贛南捲煙廠 濟南捲煙廠 青島捲煙廠 青州捲煙廠 德州捲煙廠 菏澤捲煙廠 煙臺捲煙廠 滕州捲煙廠 臨清捲煙廠 沂水捲煙廠 兗州雪茄煙廠 山東樂富門煙草有限公司 鄭州捲煙廠 南雄捲煙廠 南海捲煙廠 南寧捲煙廠 柳州捲煙廠 玉林捲煙廠 武鳴捲煙廠鍾山捲煙廠 玉林捲煙廠分廠 鍾山捲煙廠富川分廠 海南捲煙廠 成都捲煙廠 四川捲煙廠 什邡捲煙廠 綿陽捲煙廠 西昌捲煙廠 涪陵捲煙廠 黔江捲煙廠 巫山捲煙廠 中山雪茄煙廠 咸豐捲煙廠 大悟捲煙廠鄖陽捲煙廠 當陽捲煙廠長陽分廠 隆回捲煙廠 桑植捲煙廠 永順捲煙廠 零陵捲煙廠新田分廠 新鄭捲煙廠 許昌捲煙廠 駐馬店捲煙廠 蓬安雪茄煙廠 什邡光明雪茄煙廠 柱林捲煙廠 桂林捲煙廠分廠 宜賓捲煙廠 瀘州捲煙廠 武陵捲煙廠 興義捲煙廠 六盤水捲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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