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生産銷售無水乙醇是否徵收消費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6〕10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以下簡稱註釋),酒精的徵收範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法生産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對於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蒸餾脫水處理後生産的無水乙醇,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九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生産銷售無水乙醇是否徵收消費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6〕10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以下簡稱註釋),酒精的徵收範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法生産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對於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蒸餾脫水處理後生産的無水乙醇,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