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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4-2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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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6〕3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3-20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十條第一款“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徵收消費稅”的規定,附件第六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十條第一款“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徵收消費稅”的規定,附件第六條作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准,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增稅目
  (一)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為10%;
  2.高檔手錶稅率為20%;
  3.遊艇稅率為10%;
  4.木製一次性筷子稅率為5%;
  5.實木地板稅率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分別為:此條作廢
  (1)石腦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2)溶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3)潤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4)燃料油,單位稅額為0.1元/升;
  (5)航空煤油,單位稅額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計量單位換算標準分別為:
  (1)石腦油1噸=1385升;
  (2)溶劑油1噸=1282升;
  (3)潤滑油1噸=1126升;
  (4)燃料油1噸=1015升;
  (5)航空煤油1噸=1246升。
  計量單位換算標準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關於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進口上述新增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關於取消稅目
  取消護膚護髮品稅目,將原屬於護膚護髮品徵稅範圍的高檔護膚類化粧品列入化粧品稅目。
  四、關於調整稅目稅率
  (一)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
  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為5%;
  (3)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為9%;
  (4)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
  (5)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
  (6)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二)調整摩托車稅率。
  將摩托車稅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置:
  1.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為10%。
  (三)調整汽車輪胎稅率。
  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四)調整白酒稅率。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關於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自産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産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産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六、關於以自産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産的納稅問題
  生産企業將自産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産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於連續生産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七、關於已納稅款的扣除
  下列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産的高爾夫球桿。
  (二)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産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産的實木地板。
  (四)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産的應稅消費品。
  (五)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産的潤滑油。
  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八、關於新增和調整稅目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
  新增和調整稅目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如下:
  (一)高爾夫球及球具為10%;
  (二)高檔手錶為20%;
  (三)遊艇為10%;
  (四)木製一次性筷子為5%;
  (五)實木地板為5%;
  (六)乘用車為8%;
  (七)中輕型商用客車為5%。
  九、關於出口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退(免)稅政策,按調整後的稅目稅率以及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關於減稅免稅
  (一)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徵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
  (二)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十一、其他相關問題
  (一)本通知實施以後,屬於新增稅目、取消稅目和調整稅目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因品質原因發生銷貨退回的,依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商業企業2006年3月31日前庫存的屬於本通知規定徵稅範圍的應稅消費品,不需申報補繳消費稅。
  (三)對單位和個人欠繳的消費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時清繳。
  (四)出口企業收購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稅額的計算,以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註明的稅額為準。
  (五)出口企業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購的出口應稅消費品,並取得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後出口的,仍可按原稅目稅率辦理退稅。具體執行時間以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開具日期為準。
  十二、關於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以下文件或規定同時廢止:
  (一)《關於印發〈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第四條、第十一條。
  (二)《關於〈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026號)。
  (三)《關於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303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四條。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油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78號)第一條、第二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皮卡”改裝的“旅行車”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217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美寶蓮全天候粉底液等産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231號)。

  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徵收範圍註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徵收範圍註釋

  一、高爾夫球及球具
  高爾夫球及球具是指從事高爾夫球運動所需的各種專用裝備,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及高爾夫球包(袋)等。
  高爾夫球是指重量不超過45.93克、直徑不超過42.67毫米的高爾夫球運動比賽、練習用球;高爾夫球桿是指被設計用來打高爾夫球的工具,由桿頭、桿身和握把三部分組成;高爾夫球包(袋)是指專用於盛裝高爾夫球及球桿的包(袋)。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包(袋)。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和握把屬於本稅目的徵收範圍。
  二、高檔手錶
  高檔手錶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錶。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符合以上標準的各類手錶。
  三、遊艇
  遊艇是指長度大於8米小于90米,船體由玻璃鋼、鋼、鋁合金、塑膠等多種材料製作,可以在水上移動的水上浮載體。按照動力劃分,遊艇分為無動力艇、帆艇和機動艇。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艇身長度大於8米(含)小于90米(含),內置發動機,可以在水上移動,一般為私人或團體購置,主要用於水上運動和休閒娛樂等非牟利活動的各類機動艇。
  四、木製一次性筷子
  木製一次性筷子,又稱衛生筷子,是指以木材為原料經過鋸段、浸泡、旋切、刨切、烘乾、篩選、打磨、倒角、包裝等環節加工而成的各類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各種規格的木製一次性筷子。未經打磨、倒角的木製一次性筷子屬於本稅目徵稅範圍。
  五、實木地板
  實木地板是指以木材為原料,經鋸割、乾燥、刨光、截斷、開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塊狀或條狀的地面裝飾材料。實木地板按生産工藝不同,可分為獨板(塊)實木地板、實木指接地板、實木複合地板三類;按表面處理狀態不同,可分為未涂飾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飾地板兩類。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各類規格的實木地板、實木指接地板、實木複合地板及用於裝飾墻壁、天棚的側端面為榫、槽的實木裝飾板。未經涂飾的素板屬於本稅目徵稅範圍。
  六、成品油
  本稅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七個子目。
  汽油、柴油的徵收範圍仍按原規定執行。
  (一)石腦油。
  石腦油又叫輕汽油、化工輕油。是以石油加工生産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經加氫精製而得的用於化工原料的輕質油。
  石腦油的徵收範圍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
  (二)溶劑油。
  溶劑油是以石油加工生産的用於塗料和油漆生産、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農藥、橡膠、化粧品生産的輕質油。
  溶劑油的徵收範圍包括各種溶劑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噴氣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産的用於噴氣發動機和噴氣推進系統中作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徵收範圍包括各種航空煤油。
  (四)潤滑油。
  潤滑油是用於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産品。潤滑油分為礦物性潤滑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潤滑油的徵收範圍包括以石油為原料加工的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不屬於潤滑油的徵收範圍。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
  燃料油徵收範圍包括用於電廠發電、船舶鍋爐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的各類燃料油。
  七、小汽車
  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用排氣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乘用車徵收範圍。用排氣量大於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徵收範圍。
  含駕駛員人數(額定載客)為區間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車,按其區間值下限人數確定徵收範圍。
  電動汽車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八、化粧品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粧品、高檔護膚類化粧品和成套化粧品。
  美容、修飾類化粧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紅、指甲油、胭脂、眉筆、唇筆、藍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粧品。
  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粧用的上粧油、卸裝油、油彩、不屬於本稅目的徵收範圍。
  高檔護膚類化粧品徵收範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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