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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4-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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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8〕1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8-02-0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條中關於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産乙烯和芳烴類産品與進口同類産品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徵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徵收消費稅。(關於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定失效)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産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徵、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關於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規定失效)
  三、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産的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准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腦油應繳未繳的消費稅,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抓緊進行清繳。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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