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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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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1-30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條款失效,附件2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 第五條及附件3暫停執行。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條款廢止。第五條及附件3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 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和塗料(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現將有關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
  稅種登記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稅款扣除憑證為《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納稅人應當將稅款扣除憑證複印件按月裝訂備查。

  三、納稅人應當建立《電池、塗料稅款抵扣臺賬》(附件1),作為申報扣除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四、納稅人生産、委託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産品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並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産品的檢測報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生産、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含免稅)應當按規定填報《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或《塗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件3),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電池、塗料稅款抵扣臺賬

     2.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3.塗料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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