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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2-06-2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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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6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4-10
廢止失效日期:2006-03-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節選)》(財政部令第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繼續扶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育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對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長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2000]8號)中規定的“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基金單位,在2000年底前暫不徵收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長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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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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