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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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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地〔1989〕3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89-04-12

狀態:全文有效

  各地在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稅貼花,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産權轉移書據"稅目。
    二、關於技術諮詢合同的徵稅範圍問題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三、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徵稅範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徵稅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仲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産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産品品質,降低産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産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餘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仲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資訊,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四、關於計稅依據問題
    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五、關於加強對技術合同徵稅的管理問題
    為加強對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徵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取得科委和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的支援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印花稅源泉控制的管理辦法,因地制宜建立監督納稅,代徵稅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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