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2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1990〕17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0-10-1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第三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條款失效,第五條第3項失效。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

  根據各地反映和要求,關於對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的若干政策和徵管問題,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於應稅憑證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鋻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於徵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二、關於納稅人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承、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託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三、關於國內聯運憑證的計稅和繳納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四、關於國際貨運憑證的徵免稅劃分

  1.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轉机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關於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稅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六、關於代扣匯總繳納

  1.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2.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託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3.在運費結算憑證費別欄目中應增列一項“印花稅”,將應繳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中。

  為了方便代扣匯總繳納,每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納稅額不足0.10元的免稅,超過0.10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稅時,當地稅務機關或代扣單位應在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式樣略)。專用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刻製。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依據本文規定並參照(89)國稅地字第94號《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

  本規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執行。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