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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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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0〕99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0-08-13
廢止失效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江蘇省稅務局:
    你局蘇稅三(90)025號請示收悉。關於外貿企業在國內組織貨源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和商業企業組織貨源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否應貼印花稅票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範,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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