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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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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0〕10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2-02
廢止失效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的要求,近兩年,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了一系列改組改制工作。由於企業法人地位的改變和建立資本紐帶關係等原因,使各級電力企業的資金髮生了較大變化,由此涉及到各級電力企業的資金賬簿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及電力集團公司內省電力公司的資金賬簿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為了支援國有電力工業企業的改革,對上述公司的資金賬簿在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因改制和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層層上移國家電力公司,再由國家電力公司作為其對子公司長期投資的,不再貼花。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及改制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規定貼花。

  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的分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電力集團公司內的省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資金賬簿按規定在其機構所在地貼花。

  四、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以及電力集團公司內的省電力公司按扣除撥給分公司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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