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電信體制改革的要求,行動通訊業務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分離出來,在資産整體剝離的基礎上,組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集團公司)。鋻於中國電信體制改革和資産重組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中國通信産業快速發展和增加競爭能力的重大舉措,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對於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在體制改革,資産重組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但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資金賬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各省(區,市)行動通訊公司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於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剝離資産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對福建,河南,海南3省行動通訊公司因重組上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三)對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行動通訊有限公司和3個"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河南飛達通信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務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上述免稅資金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産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但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資金賬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各省(區,市)行動通訊公司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於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剝離資産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對福建,河南,海南3省行動通訊公司因重組上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三)對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行動通訊有限公司和3個"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河南飛達通信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務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上述免稅資金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産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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