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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改制後有關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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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0〕39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5-29
廢止失效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根據中央關於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進行了重組改制,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股份公司),現對其涉及的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援石化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現決定,對石化股份公司,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和中國石化銷售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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