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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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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22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3-28
廢止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和批准,鐵路通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鐵路運輸體制中的通信資産和人員剝離出來,組建了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通公司)。對新成立的鐵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援鐵路通信行業的改革和發展,現決定,對鐵通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對鐵通公司在組建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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