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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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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22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3-28
廢止失效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電信體制進行改革的要求,中國電信集團已經成立,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資産重組。在規範産權關係,建立資本紐帶關係的同時,將非通信運營核心企業、後勤服務和輔助部門、多經企業及核心企業中承擔代營代維代銷業務的行銷或維護公司與主業分離,組成實業公司。按照印花稅的有關規定,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賬簿和産權轉移書據均應當繳納印花稅。為了支援電信企業的改革,現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在資産重組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的資金帳簿,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逐層上移的資金,凡在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對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産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二、對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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