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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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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36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5-23
廢止失效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根據國務院政企分開和郵電分營的要求,郵政業務從原郵電管理局中分立出來,組建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鋻於郵政行業是國家公用事業,郵電分營是國家産業政策調整,引進競爭機制,提高郵政適應市場能力的重大舉措,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的資金賬簿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援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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