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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方式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6-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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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0〕106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12-20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從1999年起,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陸續成立了包括開行總行營業部在內的28家分行,業務機構建設已基本到位。經研究,鋻於開行各分行的成立時間不同和財政貼息方式的特殊性,現就開行各分行的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行各分行啟用的營業賬簿應繳納的印花稅,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開行總行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含資本公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開行總行的資金賬簿按扣除撥給開行各分行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二、開行各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實行按年匯總繳納印花稅的辦法。即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開行各分行向當地稅務局申報繳納印花稅。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財政部《關於核定××××年度基本建設政策性財政貼息預算撥款的通知》和全年貸款合同明細表,經稅務局對照核實後,對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餘非貼息貸款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實行匯總繳納的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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