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0-29 20:09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顯示更多屬性】
文號:滬地稅地〔1997〕6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7-09-18
廢止日期:2025-01-01
索引號:AE9101180-1997-00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

市局直屬第四分局、上海證券交易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補充規定如下:

  一、有關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上交所、登記公司)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款解繳入庫的期限。我局曾以市局“滬稅地(1993)25號文”作了具體規定。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29號《通知》精神,作以下調整。

  1、A種股票稅款每月的解庫期限由原規定的三次調整為五次(即增加兩次預繳期)。分次日期為:上旬5日、上旬8日、中旬15日、下旬24日、下旬30日。上旬5日繳納上月(上年)代扣稅款預繳後的剩餘數,上旬8日預繳當月第一週(1-6)的已扣稅款,中旬15日預繳當月第二周(7-13日)的已扣稅款,下旬24日預繳當月第三周(14-21日)的已扣稅款,下旬30日預繳當月第四週(22-28日)的已扣稅款。年末12月份下旬30日預繳期可延至當月的31日,但應預繳當月最後一週(22-30日)的全部代扣稅款,考慮上交所實際辦稅困難,亦可將其餘額控制在該周已扣稅款的5%以下。

  2、B種股票稅款每月的解庫期限由原一月一次調整為一月二次。分次日期為:上旬10日、中旬20日。上旬10日繳納上月(上年)代扣稅款預繳後的剩餘數,中旬20日預繳當月前二周(1-15日)的已扣稅款。年末12月下旬31日應在12月份後二周的代扣稅款(可暫截止到12月29日)全額須繳入庫。

  3、對非交易轉讓股票稅款每月的解庫期限為一月一次。當月的代扣稅款在次月的上旬5日解繳入庫。

  二、關於《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下稱《報表》)的報送日期。上交所、登記公司應分別在每月的上月5日和10日向市主管稅務機關(地方稅處)報送《報告表》《報告表》應按月反映上一個月的股票交易(轉讓)金額(指向的股票成交金額)和代扣代繳稅款金額(包括入庫稅)。該表一式四聯,第一、二聯送市主管稅務機關,第三送主管的稅務徵收機關,第四聯由報送單位留存。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稅發[1997]129號文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