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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03-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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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5〕1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03-09
廢止日期:2008-01-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財政部令48號。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l‰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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