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l‰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財政部令48號。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l‰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