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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6-1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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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1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2-26
廢止失效日期:2006-03-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節選)》(財政部令第34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産、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産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納稅款由中央財政全額退付。具體退付辦法按《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有關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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