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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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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2〕12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8-2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三項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援和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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