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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地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6-1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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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3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2-2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第一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其他地方稅種的改革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4年1月12日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城鄉維護建設稅改革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為保證城鄉建設資金的需要,財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發了《關於城建稅徵收問題的通知》的明傳電報。《請示》中建議,在新《條例》出臺之前,請國務院准予暫按財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發的明傳電報執行。

  二、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使用稅等地方稅種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確保已出臺稅種順利實施的前提下,本著積極穩妥,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到成熟一個,出臺一個,使稅制改革有計劃、按步驟地進行。在新的稅收法律、法規未出臺前,仍按原稅法和稅收條例執行。

  以上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執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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