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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本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1-3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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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府發〔2011〕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11-01-21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於同意上海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78號)精神,本市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除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依照本通知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徵依據,徵收率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繳庫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

  三、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根據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的目標任務,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統籌用於本市教育事業發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創新驅動、轉型發展”要求,“十二五”期間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將重點用於支援和促進以職工職業培訓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建設,同時兼顧市政府確定的教育發展項目。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

  五、本市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市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六、凡未經批准,擅自多徵、減徵、緩徵、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令〔2004〕427號)和《關於發佈施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令》(國令〔2000〕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負責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關文件:

關於印發《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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