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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水資源費改稅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7-12-2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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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12-25
廢止日期:2024-12-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水資源稅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有關規定,現對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問題,公告如下: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徵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徵增值稅,按“不徵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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