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資訊産業部: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審核確定並通知海關總署,同時抄送財政部。海關對上述企業進口的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錄辦理免稅手續,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
三、附件2所列商品目錄包括稅則號列和商品名稱。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如遇商品名稱和稅則歸類與本文規定不一致時,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稱為準。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錄將適時進行調整,由資訊産業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五、海關總署對享受該政策的年度實際進口數量應及時抄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1. 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商品目錄 (略)
2. 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商品目錄 (略)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審核確定並通知海關總署,同時抄送財政部。海關對上述企業進口的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錄辦理免稅手續,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
三、附件2所列商品目錄包括稅則號列和商品名稱。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如遇商品名稱和稅則歸類與本文規定不一致時,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稱為準。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錄將適時進行調整,由資訊産業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五、海關總署對享受該政策的年度實際進口數量應及時抄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1. 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商品目錄 (略)
2. 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積體電路生産設備零、配件商品目錄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