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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行福利彩票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03-2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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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2〕5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4-23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二條失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第五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號)文件精神,支援促進我國彩票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徵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的有關規定,現對福利彩票發行和銷售機構(含銷售站點)(以下簡稱福利彩票機構)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徵免問題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二、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經費、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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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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