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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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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4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3-1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第一條中“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

  據了解,由於拍賣行特殊的經營性質,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是徵收增值稅還是徵收營業稅,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不盡一致.為了統一拍賣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稅.

  二、對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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