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稅分局:
你局滬稅外分業(1996)43號《關於如何追補“先進技術企業,産品出口企業”年度考核不合格應退還收優惠問題的請示》悉。關於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資企業如被同時認定為“先進技術”和“産品出口”型企業,企業按規定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在年終考核時,若其選擇的類型未能符合實施稅收優惠的要求,能否允許企業改選另一類型享受收優惠。同時,對連續三年經考核合格,被有關部門吊銷“兩類”型企業證書的企業,其以前年芳經考核合格並已享受的稅優惠是否要予以追回問題,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補充明確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如被同時認定為“兩類”型企業,可按(87)財稅字第008號文第五條的規定,自行選擇其中一種類型享受稅收優惠。若該選擇的類型于年終考核時不合格,經企業申報,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其改選另一種考核合格的類型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二、對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被有關部門吊銷“兩類”型企業證書的企業,其以前年度經考核合格並已享受的稅優惠可不予追回。
此復。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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