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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2-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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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4〕16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11-0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准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三、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産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産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
  四、上述優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後(含當日)購置的符合國家標準並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資訊産業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的規定,通過選型招標中標的稅控收款機適用上述優惠政策。
  五、金融稅控收款機的有關稅收政策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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