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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6-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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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0〕9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11-24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第五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精神,現對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産、土地、車船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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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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