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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財政部 外經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頒布《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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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銀發〔1999〕261號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財政部 外經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7-26
廢止失效日期:2007-06-2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停止執行。參見:《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廢止有關文件的通知》(商財發〔2007〕228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推動封閉貸款業務的發展,規範貸款管理,支援國有虧損企業的改革和脫困,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封閉貸款管理中需要的外部配套條件,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企業落實,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和有關商業銀行要及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繫,取得其支援和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封閉貸款管理,積極支援虧損嚴重的國有工業企業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逐步走出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因資産負債率較高,虧損嚴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條件不能取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的國有工業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本辦法的貸款人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發放.

  第四條 封閉貸款應遵循"封閉核算,購貨鑒證,足額貸款,專戶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則.在企業採購,生産,庫存,銷售整個環節中資金能夠封閉運作,貸款本息能夠按期歸還,企業生産能夠迴圈週轉.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封閉貸款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虧損嚴重,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難以獲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並有貸款人認可的具體救助方案的(本辦法所指政府為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業部分産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訂單;

  (三)該企業對這部分産品能夠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産,銷單獨記賬,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

  (四)産品符合"購貨鑒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五)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提保等條件.

  第三章 貸款程式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封閉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實情況;

  (三)該産品的名稱,産品的銷售記錄及産品成本,費用,盈利等明細賬目;

  (四)購銷合同,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五)産品封閉核算的具體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閉貸款管理的保證意見書;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貸款人接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對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企業貸款實施封閉運作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覆企業.經貿委可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

  第八條 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進行資産,抵押物和擔保評估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實行減半徵收;如企業此前進行過類似評估並可以提供合法評估報告,且在評估報告有效使用期內的,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對企業進行資産清查,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有關部門一律免收.

  第九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書",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産品生産經營週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按照以銷定貸原則,對其産品整個生産銷售過程中合理資金需要提供貸款支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對企業的貸款用途要逐筆審核,保證貸款用於産品當期生産的各項直接和合理間接支出.

  第十三條 封閉貸款及回籠貨款的使用必須實行"雙簽"制度,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款項.

  第十四條 貸款在封閉運作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戶中扣取老的貸款和欠息;企業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不得用專戶上的資金支付企業的其他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能從專戶中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司法部門不應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發文).

  第十五條 企業應保證産品銷售收入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封閉運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本期産品生産銷售結束後,對銷售收入實行保值分利.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以及封閉貸款本息按期歸還的基礎上,對盈利部分,允許企業按貸款協議約定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老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七條 貸款人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較好,能夠按期歸還新增貸款本息的企業,可按照封閉貸款條件及時連續給予貸款支援,封閉運作,保證企業生産經營正常週轉.

  第五章 貸款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往來款項進行監督,對封閉貸款進行跟蹤檢查,指定專人跟蹤管理.要建立封閉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同時將企業執行封閉貸款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貸款人對企業銷貨款未進專戶,擠佔挪用封閉貸款或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收原發放的貸款;對無力還清的貸款,有權要求擔保單位承擔擔保責任或處置抵(質)押物.

  第二十條 企業在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要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必要的經營情況和有關報表;要配合貸款人對封閉貸款的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企業封閉運作情況;對違反封閉貸款管理規定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督企業立即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協調當地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幫助企業落實各項封閉運作的條件,並對封閉貸款的情況定期檢查,加強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計劃三年內破産,兼併的企業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外經貿企業的封閉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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