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援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公司的經營壓力,根據200 1年第105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紀要及《國務院關於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66號)的精神,現就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運輸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付費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本條所稱的“運輸收入”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鐵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第一條明確的各項運營業務收入。
本條所稱的“其他業務收入”是指為了減少運輸主業虧損,青藏鐵路公司運營單位承辦的與運營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主要包括路內裝卸作業、代辦工作、專用線和自備車維檢費等納入運輸業報表體系與運輸業統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項目。
本條所稱的“付費收入”是指鐵路財務體制改革過程中,青藏鐵路公司因財務模擬核算産生的內部及其與其他鐵路局之間虛增清算收入,具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鐵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第二條明確的不徵收營業稅的各項費用。
二、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三、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採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採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採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四、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於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徵收契稅。
五、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産、土地照章徵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 28號)停止執行。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徵稅款不予退還,未徵稅款不再補徵。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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