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函[2007]62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對相關文件的清理,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廢止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三線調整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的通知(滬稅地[1989]143號)。
(二)上海市稅務局轉知國家稅務局《關於石油企業生産用地適用稅額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稅地[1992]89號)。
(三)上海市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恢復徵收房産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稅地[1991]17號)。
(四)上海市稅務局轉知國家稅務局《對〈關於中、小學校辦企業徵免房産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的通知(滬稅地[1989]81號)。
(五)上海市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特種儲備資金不徵收印花稅的通知》的通知(滬稅地[1989]11號)。
二、廢止下列文件的部分條款
(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對本市房改中系統自管房屋提租後房産稅的處理及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恢復徵收房産稅問題通知的説明(滬稅地[1991]39號)第二條。
(二)上海市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滬稅地[1990]2號)第一條。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