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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10-1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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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0〕7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0-10-14
廢止日期:2011-12-31
索引號:AE9100010-2010-18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3〕81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産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對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在破産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

 

  3.在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産和接收的受償資産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産保險合同;

 

  5.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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