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産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産”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産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産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中“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産的同時一併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産上的機電設備,一併按‘銷售不動産’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