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78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産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征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到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