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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11-0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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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1〕90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09-29
廢止日期:2013-01-01
索引號:AE9100010-2011-16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産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征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到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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