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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12-1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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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12-02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修改第五條。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産管理部**縣(市、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發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修改為“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産管理部**縣(市、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用手續;發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

  現將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設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專員辦或資産管理部,其企業所得稅應匯總到公司總部所在地統一計算繳納。

  二、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的財産所涉及的各項稅收事宜,可由該公司採取委託代理的方式辦理。設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直屬機構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優勢,實現對納稅人集中管理。

  三、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房産稅。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四、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産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向其在全國各地的房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須持以下證件資料複印件: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稅務登記名稱為:“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産管理部**縣(市、區)”,並以“資産所在的縣(市、區)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設定各納稅人識別號。

  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産管理部**縣(市、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發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

  六、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可與一家商業銀行簽定繳稅協議書,委託該銀行完成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所有稅款的劃繳。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本公告生效以前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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