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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02-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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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2〕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2-02-09
索引號:AE9100010-2012-01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資産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予以免征。

  二、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房地産産權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三、對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上述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稅,予以退稅。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或接收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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