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水務局、市殘聯,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9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失效,涉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殘疾人就保障金的減免標準。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水務局、市殘聯,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