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稅務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為加快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進一步完善企業跨區遷移財稅分配政策,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效應,經市政府批准,現就完善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財稅分配政策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總體原則
完善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的財稅分配機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保持體制穩定。自貿試驗區財稅分配政策應在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體制框架下實施,並與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驗期相銜接。二是兼顧各方利益。自貿試驗區財稅分配政策既要有利於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擴大政策效應,也要兼顧其他各區縣利益,為鼓勵企業有序、規範流動創造良好政策環境。三是便於實際操作。自貿試驗區財稅分配政策應聚焦政策效應,便於實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內容
2014-2016年,對自貿試驗區成立後企業稅收徵管關係由浦東新區以外其他區縣遷移至自貿試驗區內的(即指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市級財政于次年通過市與區縣財力結算,將企業繳納的年度區縣級稅收收入全額由自貿試驗區(浦東新區)返還給相應的遷出區縣。對跨區遷移企業經批准享受國家或市級相關政策,需由區縣財政安排資金的,相應資金由遷出區縣承擔。在具體操作中,由浦東新區先予墊付,市級財政審核後通過市與區縣財力結算將相關資金由遷出區縣返還給浦東新區。企業的遷移時間以遷出區縣稅務部門登出遷移文書終審日為準。
在執行上述政策的基礎上,對於其他區縣招商引進在自貿試驗區新辦註冊,且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的,將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協商研究自貿試驗區與相關區縣的財稅分配問題。
對於除遷入自貿試驗區以外的其他跨區遷移企業的財稅分配問題,繼續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政策 促進企業正常遷移流動的通知》(滬財預〔2014〕7號)的規定執行。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定期資訊共用機制
市稅務局于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將自貿試驗區成立以來至上季度末的跨區遷移企業相關數據資訊提供給市財政局,包括: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名單、稅務登記證號、國民經濟行業代碼、遷出區縣、遷出時間、該季度企業在自貿試驗區繳納的分稅種、分級次稅收收入等數據資訊。市財政局收到上述數據內容後,及時提供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浦東新區和相關遷出區縣財政部門。
(二)實施年度財稅分配調整
市稅務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數據資訊提供給市財政局(數據資訊範圍及口徑與季度資訊一致)。相關資訊經浦東新區和遷出區縣財政部門核實確認無異議後,由市財政局發文調整相關收入基數。若浦東新區或遷出區縣對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數據資訊提出異議的,市財政局將會同市稅務局作進一步核實認定。
(三)調整享受特定政策的跨區遷移企業收入基數
對自貿試驗區跨區遷移企業中經批准享受國家或市級相關政策並已由浦東新區財政安排資金、相應資金需申請調整由遷出區縣承擔的,由浦東新區財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包括:企業名稱、稅務登記證號、國民經濟行業代碼、遷出區縣、遷出時間、企業上年度繳納區縣級稅收收入情況、企業經批准享受國家或市級相關政策的文件材料、區財政上年度已安排財政資金情況等。市財政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並經遷出區縣財政局核實確認後,由市財政局發文調整相關收入基數。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