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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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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2-04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為加強後續管理,現就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取消“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後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法,暢通申報渠道,確保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生産經營情況,自主選擇辦稅大廳、郵寄或網上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

  二、關於取消“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後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製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並向發票印製企業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發票印製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製通知書》的要求印製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三、關於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後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稅務登記便利化。一方面,推進稅務登記方式多樣化,提供多部門聯合辦理和“電子登記”等多種方式,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提供多種選擇和便利;另一方面,推進稅務登記手續簡便化,稅務機關辦稅窗口只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核對,收取相關資料後即時辦理稅務登記,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減少納稅人等待時間,提高辦理效率。

  四、關於取消“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後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登記不再進行審批。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並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範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稅法義務帶來的稅收管理風險。

  五、關於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後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北京、上海、深圳市稅務局)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櫃檯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見附件)。

  (二)具體操作規程

  1.申請人(轉讓方,下同)負責填寫股權變更的相關事項內容;

  2.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託當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申請人登記填寫內容逐筆驗證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3.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核對《登記簿》填寫的內容;

  4.年度終了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登記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三)自2015年起,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按照上述要求對《登記簿》登記的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並將主要情況書面上報稅務總局(財産行為稅司)。

  六、關於取消“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後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事後備案等方式加強執行豁免歷史欠稅政策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對備案資料進行核實,發現條件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七、關於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和“可用於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的核準”後需要明確的有關問題

  因交通運輸業已經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範圍,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事項的相關業務已不存在。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下發後,將石腦油、溶劑油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不需要再對可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採取審批下達計劃的方式進行管理,取消“可用於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的核準”事項的相關業務也已不存在。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和《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文件印發)第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已經失效。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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