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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4-2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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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1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2-03
廢止日期:2018-04-27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産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産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産和接收的受償資産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産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産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四、除第二條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二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業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之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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