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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9-10-2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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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10-14
廢止日期:2022-1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材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壓縮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二、簡並申請文書

  (一)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地址”欄次。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三、減少材料報送

  (一)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資訊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産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資訊系統中主動核查。

  (二)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説明,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四、簡化送達程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的簽收欄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更新相關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根據以上規定予以更新,隨本公告重新發佈。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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