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2-07-19 08:55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22年第2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發文日期:2022-06-30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將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現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代扣代繳內地投資者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22年6月30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