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2018年第4號公告修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對粘土、礦泉水徵收資源稅的實施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6〕54 號)規定,現就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採粘土、礦泉水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資源稅。對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計稅依據為粘土、礦泉水的銷售量。
納稅人以粘土、礦泉水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行為視同銷售,應按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粘土的銷售量是指納稅人開採粘土的實際銷售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其核算方法為:
以納稅人銷售憑證記載數量或核算自用記載憑證的數量為依據,或採用行業通用的換算方式,以産成品的銷售量來換算粘土的自用數量。
三、礦泉水的銷售量是指納稅人開採礦泉水的實際銷售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其核算方法為:
以納稅人按規定安裝的礦泉水計量儀器的當期實際讀數或銷售憑證記載的數量為依據。
四、粘土、礦泉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粘土的應納稅額=開採粘土的銷售量×適用稅率;
礦泉水的應納稅額=開採礦泉水的銷售量(或成品礦泉水的銷售量)×適用稅率”
五、資源稅在粘土、礦泉水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納稅人開採礦泉水連續生産礦泉水的,在自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在成品礦泉水銷售或自用時應繳納資源稅。
六、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粘土、礦泉水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産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用粘土、礦泉水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七、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如遇法定節假日,按規定順延。
八、資源稅納稅申報可採用網上電子申報或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
九、納稅人申報納稅應按規定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申報表。
納稅人開採、銷售粘土的,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
納稅人開採礦泉水直接銷售或自用的,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開採礦泉水連續生産礦泉水的,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
十、本市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十一、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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