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會議精神,現就三峽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産品按照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産品的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會議精神,現就三峽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産品按照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産品的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