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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三峽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2-06-20 12:59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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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2〕2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2-04
廢止日期:2014-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會議精神,現就三峽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産品按照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産品的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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