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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葛洲壩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03-26 15:30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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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2〕16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12-04
廢止日期:2014-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現就葛洲壩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葛洲壩電站生産銷售的電力産品,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産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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