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現就葛洲壩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葛洲壩電站生産銷售的電力産品,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産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現就葛洲壩電站電力産品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葛洲壩電站生産銷售的電力産品,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産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